今年國家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工作的通知》,其中一項就是“醫療廢物處置”,醫療廢物處置監管也將多元化、正規化,大家務必按醫療廢物處置來合規處理,以免受到處罰。
那么具體如何處理呢?
我們為大家整理如下:
醫療廢物包括五類:
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病理性廢物。
感染性廢物
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
被病人血液、體液、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污染的塑料、橡膠、棉、纖維及其他材質的廢物。
微生物實驗室廢棄的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毒種保存液;各種廢棄的醫學標本。
隔離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
正確收集方法
1、用黃色帶蓋醫療垃圾桶收集,并套專用黃色醫療垃圾袋。當容器3/4滿時,垃圾袋封口并貼上專用標識。
2、微生物實驗室的病原體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 在產生地用壓力蒸汽滅菌后再按照感染性廢物收集。
3、廢棄的尿液、胸腹水、腦脊液等標本可直接排入有污水處理系統的下水道。
4、廢棄的血液、血清、糞便標本,及其他感染性廢物放入有醫療垃圾袋及帶蓋醫療垃圾桶內。
5、輸血袋應在輸血24小時后,單獨收集于黃色醫療垃圾袋。
6、隔離的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廢物(含生活廢物)應用雙層黃色醫療垃圾袋密閉包裝。
損傷性廢物
能夠刺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
廢棄的金屬類銳器,如醫用針頭、縫合針、針灸針、探針、穿剌針和各種導絲、鋼釘、手術鋸等。
廢棄的玻璃類銳器,如蓋玻片、載玻片、玻璃安瓿、破碎的玻璃試管。
廢棄的其他材質類銳器,如一次性鑷子、一次性探針、一次性使用塑料移液吸頭等。
正確收集方法
直接放入黃色醫療專用銳器盒。注:選擇合適規格的利器盒,裝滿3/4即封口轉運。
藥物性廢物
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藥品。
1、批量廢棄的一般性藥品,如:抗生素、非處方類藥品等。
2、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包括:致癌性藥物,可疑致癌性藥物,免疫抑制劑。
3、廢棄的疫苗、 血液制品等。
正確收集方法
批量的過期、淘汰、變質或者被污染的廢棄藥品,應由藥學部按種類集中收集并登記后,退回生產廠家或交由危險廢物處置機構處置。
少量的藥物性廢物一包括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的藥瓶可以直接放入用以盛裝感染性廢物醫療垃圾袋及醫療垃圾桶,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化學性廢物
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
1、醫學影像醫學實驗使用后的廢棄的化學試劑。廢棄的過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學消毒劑。
2、廢棄的含重金屬物質的器具、物品,如含汞血壓計、含汞溫度計,以及口腔科等使用后的含汞物品等。
正確收集方法
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如乙醇、甲醛、二甲苯等),應當交由專門的危險廢物處置機構處置。
批量的含汞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危險廢物處置機構處置。
病理性廢物
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實驗室動物尸體等。
1、手術及其他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等。
2、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尸體。
3、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4、傳染病、疑似傳染病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產婦的胎盤。
5、胎齡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產胎兒。
正確收集方法
直接放入醫療垃圾袋及帶蓋醫療垃圾桶。
胎兒遺體、嬰兒遺體應依照《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納入遺體管理。嚴禁將胎齡16周以上或胎重500g以上胎兒遺體、嬰兒遺體作為醫療廢物處置。
分娩后的胎盤歸產婦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胎盤。產婦在分娩前應與醫療機構辦理胎盤處理手續,并隨病史歸檔備查。
醫用非醫療廢物
醫用非醫療廢物:
對人和環境無危害或危害程度很低,沒有被患者血液、體液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可以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或者進行規范的回收再利用。
如:患者使用的尿不濕紙尿褲、尿片、衛生巾、衛生紙等生活用品;B超耦合劑擦拭紙等;一次性的枕巾、無紡布、外包裝等;化學冰袋、鞋套、袖套、皮膚清潔巾、擦手巾;一般試劑、消毒劑的空瓶等。
注:對于實際操作中-些難以確認是否被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器械或物品,仍應作為醫療廢物進行處置。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在醫療機構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0號)
正確收集方法
對于未被患者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輸液瓶/袋,應當去除輸液皮條和針頭后,單獨分類存放及回收。
存在下列情形的輸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納入可回收生活垃圾。
1、在傳染病區使用,或者用于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離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輸液瓶/袋,應當按照感染性醫療廢物處理。
2、輸液涉及使用細胞毒性藥物(如腫瘤化療藥物等)的輸液瓶/袋,應當按照藥物性醫療廢物處理。
3、輸液涉及使用麻醉類藥品、精神類藥品、易制毒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輸液瓶/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來源:天津衛健委、基層醫師公社